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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高校目前的关系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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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完善高校治理结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理顺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国公办高校均由国家设立,政府是公办高校的出资者和设立者,政府与高校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产权代表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向高校选派主要负责人行使出资者和设立者的权利,高校主要负责人代表政府参与高校管理,行使决策权,确保高校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政府通过选派主要领导人的形式行使对高校的管理权,一方面使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和任务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避免行政直接干预,有利于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性和独立性。

其次,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政府与公办高校之间虽然是委托代理关系,但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自身依法享有治理权力,因此,必须厘清两者之间的权力界限。受计划经济时代体制的影响,国家长期对高校实行行政化管理,使高校法人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确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中明确指出:“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体制。”“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单位。”因此,政府要真正确立校长法人代表的地位,依法给予高校充分的自主权,切实保障高校财务治理中的相关权益。2017年3月31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的简政放权的意见:“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政府要通过深化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教育财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向高校放权[2],给高校松绑减负、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充分调动高校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办学活力,进而推动高校事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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