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与修辞:中国法学语境下的思考
《课程教材教学研究》官方投稿邮箱:kechenggw@163.com
在中国语境下,逻辑、修辞与法律的关系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国内近年来也兴起法律修辞学研究。这里所研究的逻辑、修辞与法律之主旨,在中国特定的制度、文化、学术语境下恐怕跟西方会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不同。学界...
在中国语境下,逻辑、修辞与法律的关系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国内近年来也兴起法律修辞学研究。这里所研究的逻辑、修辞与法律之主旨,在中国特定的制度、文化、学术语境下恐怕跟西方会有所不同,甚至有很大不同。
学界有一种流传甚广的看法认为,中国传统法律中是不大讲逻辑的。如唐德刚在谈了西方法律如何讲逻辑之后,认为:“可是我们传统中国人(古印度人也是一样)最瞧不起所谓‘写蓝格子的’‘绍兴师爷’和‘狗头讼师’。我们的‘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为政以德’的。毫无法理常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他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满口革命大道理,事实上则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不大讲逻辑,这种民族思维方式在司法裁判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就整体而言,古代判词一般重在说情,而不重说理,判决的内在逻辑过程较少完整地、清楚地表现出来。由此,自古以来在中国形成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实质性思维。当代中国法官仍然普遍存在着这种实质性思维。但这种思维具有明显的缺陷,尤其是跟中国社会不断迈向法治的现实需求不符。其实,这种缺陷归根到底还是逻辑思维的欠缺。基于这种观点,人们往往会进一步提出: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我们更需要一种法的形式理性。其实,类似的看法在民国时期即已经出现。如王伯琦认为:“我们现阶段的执法者,不论其为司法官或行政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我国传统司法官逻辑思维的欠缺,跟我国传统哲学思维特征有很大关系。逻辑学在我国往往体现在古代名家思想中,然而这一思想一直却未获发展,反而备受排挤,成为学术末流。拒斥名家思想的后果就是中国传统哲学中逻辑理性成为胡适所说的“衰落的科学”,逻辑方法始终没有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发展起来。结果,中国科学始终没有迈出理性的逻辑论证那关键的一步,始终没有走出经验的范围。因此,“中国哲学的推理思维方式中,有相当多的部分是藉着‘体证’而非‘论证’,‘论证’重在分析思辨,以及藉由推理形式规则保证推论的正确性。而‘体证’重在身体力行的实践,是在活动,变化中感应着同一主体中的彼端。”哲学思维重“体证”而轻“论证”,擅长于情感、直觉、体验,而在认知、理智、推理方面较为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