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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法教义学的众多讨论中,刑法学者对法教义学立场和方法的追问,体现了难得的方法论自觉。刑法教义学的立场之争,焦点在于对实定法的解释态度。依照冯军教授的表述,“服从刑法的权威是适用刑法的当然前提,...

在关于法教义学的众多讨论中刑法学者对法教义学立场和方法的追问现了难得的方法论自觉刑法教义学的立场之争焦点在于对实定法的解释态度依照冯军教授的表述,“服从刑法的权威是适用刑法的当然前提刑事法治的实现需要确保刑法规范的纯洁”,“必须在刑法教义学的体系之内进行刑法的目的理性思考”。或者用张明楷教授的概括主要分歧在于解释法条与批判法条的关系尽管两位学者讨论的是法规范维护说法益保护说这些具体的刑法理论但是触及的却是何为法教义学这一根本问题尚无定论因而有待澄清的是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围立场和方法究竟是什么法教义学信奉的究竟是具体的立法条文还是整体的法律秩序法教义学应当致力于维护实定法秩序的体系建构还是服务于法律所承载的公共目的是应当致力于立法解释的体系性还是服务于司法裁判的实践性不回答这些问题中国的法教义学研究很难具有真正的学术自觉刑法学者关于法教义学立场的论述同时触及了当代中国法教义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法教义学与法解释学的异同问题张明楷教授明确主张:“刑法教义学原本就是刑法解释学或者说就是狭义的刑法学”,“不认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存在什么区别”。很显然张明楷教授之所以格外强调这一主张是因为刑法学界对此尚存争议相比于其他学者的不加反思不加论证相比于想当然地认为自己以往所做的法解释学研究就是法教义学刑法学者的理论反思显然具有更为清醒的方法论自觉不过仍需进一步追问的是如果这两个概念原本就是一回事为什么还要在已经长久使用的法解释学之外提出法教义学概念呢为什么还会在中国的教义学者内部存在争议呢?究竟法教义学是否具有区别于法解释学的独特之处?法教义学研究仅仅是对立法条文的体系解释,还是应当有其司法维度?法教义学对本国的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应当采取何种立场?很显然,问题不像张明楷教授处理的那么简单。这些问题,同样最终指向了法教义学的方法论本身,指向了对法教义学的实质理解。总之,要回答上述问题,都必须首先回答究竟什么是法教义学。不论是部门法学主张的法教义学的纯粹性,还是理论法学提出的交叉学科的互补性,都要求中国学者形成自己的方法论自觉。这不是对德国法学的精确继受所能解决的,而是取决于中国法学自身的理论成熟。有待研究的是,法教义学是否有其独特的方法论意义,是否有其特定的立场和方法,究竟能为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贡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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