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教育惩戒的原则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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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要遵循最有利于受教育者的基本原则,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对未成年学生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并在实施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贯彻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等原则。教育惩戒权的设置与行使均应基于...
教育惩戒要遵循最有利于受教育者的基本原则,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对未成年学生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并在实施教育惩戒权的过程中贯彻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等原则。教育惩戒权的设置与行使均应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积极阳光。
教育惩戒权的设置,需要考量不同行使权利的主体的职责和能力差异,确保教育惩戒与失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影响相一致,并全面考虑失范学生失范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如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同一时期、同一学区、同一学校对失范行为相同、相近的情况,给予不同学生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教育惩戒的后果应当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实现教育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确保对于学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惩戒权行使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恰当;确保在了解学生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惩戒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后,再作出惩戒的决定。学术界一般认为,教育惩戒除可分为纪律性惩戒与学术性惩戒外,亦可分为教育措施和纪律措施。教师及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对失范学生施以即行教育措施的权力,包括批评权、隔离权、没收权、责令劳动权、责令运动权、留校教导权、剥夺权、约谈权、转介权、矫治权等,而经由正式程序以学校名义对失范学生施以事后纪律处分的权力,主要包括警告权、记过权、留校察看权、调班权、转校申请权、转送申请权、剥夺受教育权、学业惩戒权等。(一)施以教育措施的权力1.批评权教师应有权口头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批评,是教师针对学生轻微失范行为进行即刻制止或事后批评,以指出学生行为的不当之处,并敦促学生改正的常用方式。教师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地点,以合适的方式行使该权力。有学者指出,批评权是一种最初的警告,其目的在于善意的提醒,使学生明白其行为已逾矩越规,从而帮助失范学生遵守行为规范和校园纪律。同时教师应有权根据失范学生失范行为的具体情况让家长对失范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可以通过与家长配合,处理失范学生的失范行为、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教师应与家长保持联系,让家长知悉并配合教师处理学生的失范行为。在学生失范行为发生频率较高或性质严重时,可邀约家长至学校当面沟通学生的失范行为,并要求家长重视学生失范行为的危害及后果,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教师亦可向学生家长发送短期行为进展报告,直到学生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在学业上取得教师期待的进步和成就。